(2018)魏执委字第640号
申凤英:
本院受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许昌金浩通商贸有限公司、许昌申宏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洋雯博商贸有限公司、陈怀营、刘红军、徐焕敏、颜红玲、申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2017)豫1002财保2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仓库路16号4幢1层北侧东起第23间,【所有权证号:0801003166号】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联系人:季法官 电 话:0374-339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