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09 17:11:21
(2018)魏执委字第515号
牛俊鹏:
本院受理郭相荣申请执行陈峥、牛俊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2016)豫1002民初字3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五一路30号19幢北起1单元3层北户【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07525号】的房产。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联系人:季法官 电 话:0374-3399155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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