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魏执委字第556号
冯旭华:
本院受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许昌永辉食品经营有限公司、许昌许壹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晨方商贸有限公司、魏亚辉、姜改慧、魏学占、吴秀莲、李耀峰、韩春艳、冯旭华、郑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依(2017)豫1002财保3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五一路万象新天17幢东起1单元5层东户【所有权证号:0801008388】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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