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07 10:53:35
(2018)魏执委字第461号
韩小娜:
本院受理孔秀枝申请执行韩小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依(2017)豫1002民初48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南关大街三鼎丹尼斯国际商务广场B座13层北排东8号【备案合同号:201102240183】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季法官 电 话:0374-3399155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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