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云、王桂平、许昌市天征源商贸有限公司、李天良、许昌市广进商贸有限公司、庆留广、杨小霞: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新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截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庭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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