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銮、张风菊: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明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 庭:民事审判一庭
审判员:胡伟霞
电 话:0374-3399093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