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森源发制品有限公司、赵同鑫、禹州市盛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许昌鹏辉发制品有限公司、张素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民初第495号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补正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李会娟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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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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