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菊芬、王余亭:
本院受理王龙申请执行董菊芬、王余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依(2017)豫1002执10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董菊芬名下位于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夏都办通明寺商场【不动产权证号:1030001382】的房产;王余亭名下位于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颍川办药王北拐东侧【不动产权证号:2002000499】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纪法官 电 话:0374-339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