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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售处方药致人死亡 药店有过部分担责

  发布时间:2009-06-17 10:39:01


吃药原本是为了治病,可不当用药会要人命。李芹(化名)听信药品导购员的宣传,买了2盒藏药,不料她在服用这些药仅3天,就因突发脑出血而身亡。2009年5月2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该药店售药存在过错,并承担6.3万元赔偿责任。

50多岁的李芹有脑梗塞、缺血性心脏病、高血压等病史。2007年3月的一天,她到市区某药房花660元钱买了两种藏药。药品导购员在指导用药时说,吃这两种药的同时不能停服降压药,而其他药可以停用。回家后,李芹按照药品导购员讲的方法开始服药。用药后第3天,李芹突然昏迷,家人立即将她送到医院抢救。当日22时许,李芹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诊断,李芹患中风、脑出血。后李芹死亡经过2次鉴定,鉴定结果都认为药店在售药过程存在过错,其服药与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她的亲属认为药店应该承担责任,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药店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芹作为一个有多种病史的患者,在购买藏药时,药店将处方药作为非处方药销售,同时要求李芹停用原先正常服用的其他药物,药店的销售过程存在过错。两种藏药的不当使用对李芹脑出血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与其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因此,药房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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