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民催2号
河南鑫佳祥实业有限公司因票据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河南鑫佳祥实业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出票人全称为许昌坪山置业有限公司,收票人全称为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票人开户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由路支行,票据金额为959078.94元,票据号码为230550307004620180524198588225,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5月24日,承兑人全称为许昌坪山置业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6月8日。
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