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24 16:28:26
石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子尧(曾用名李子要)诉被告张传美、黄玉霞、石春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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