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民初2119号
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津药瑞达(许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半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磊华 联系电话:0374-759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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