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恢258号
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周喜旺、郭春莲、杨庆杰、杨成伟、孙爱霞、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依(2016)豫10执恢裁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鄢陵县城南关鄢陶路西侧【土地证号:鄢国用(2011)第0304号】的土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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