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764号
耿永娜: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李浩杰、耿永娜、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孙广杰、刘秋利、襄城县广杰商贸有限公司、师双记、杨平、襄城县双记副食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依(2017)豫1002执7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襄城县烟城路与汝河路交叉口烟城鑫苑21幢8层80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006287号】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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