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764号
李浩杰、耿永娜: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李浩杰、耿永娜、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孙广杰、刘秋利、襄城县广杰商贸有限公司、师双记、杨平、襄城县双记副食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2016)豫1002民初15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襄城县烟城路烟城鑫苑8号楼3单元7层706【房屋所有权证号:字第2015-00101号】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王法官 电 话:0374-339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