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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诉你们担保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承办法官: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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