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君、司丽红:
本院受理原告马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
法 庭:民事审判一庭
审 判 员:张 荣 胜
电 话:0374-3399096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