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1451号
杨爱鸽:
本院受理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爱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3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2017)豫1002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鄢陵县陈化店镇西311国道北汤泉公馆区34号房C号房【房权证号:鄢陵县房权证字第0000012580号】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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