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军:
本院受理原告汪尧松诉你及郑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鉴定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9月7日9时)到我院选择鉴定机构,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0月8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