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2152号
许昌鑫昌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许昌鑫昌园林有限公司、许昌鑫昌置业有限公司、郑玲菊、郑向初、李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2017)豫1002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鄢陵县花都大道中段北侧【权属证书号:鄢陵县房权证字第0000004081号】的房产;位于许昌市鄢陵县新区花都大道中段北侧【鄢国用(2013)第0218号】的土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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