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然笑、王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寇昭诉被告忽然笑、王凤兰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30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承办法官:海建伟
联系方式:0374-3399172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中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