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03 17:25:47
赵全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培勋诉你与第三人史福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承办人:胡伟霞
联系方式:0374-3399093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