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881号
王小勇:
本院受理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申请王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依(2017)豫1002执8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金色家园7号楼3单元5、6层东户【他项权证号:0903000244】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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