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193号
周军立:
本院受理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县群英建材有限公司、许昌中科达膜业有限公司、许昌长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新伟、周大刚、周军立、周保德、李闯、周德山、黄玉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02执11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拍卖)、网拍通知书及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限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公告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34000元。同时报告当前及本公告到期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逾期不自动履行执行裁定书(拍卖)、网拍通知书及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即生效,限你于网拍通知书生效次日到本院技术科选择评估机构,如不到庭选择评估机构,我院将进行询价,确定拟拍卖标的物的价值(对询价结论不得提异议)并依法通过网络平台拍卖、变卖法院查封(扣押)你的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注:用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有财产、执调与执行对接的案件。2018年5月7日,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