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恢93号
吴如芳:
本院受理安根海申请执行吴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魏民二初字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依(2015)魏执裁字第13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碾上后街123号1幢1层北楼;2幢1至5层北楼;3幢1至2层东楼【所有权证号:10916】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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