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1444号
李建强:
本院受理周晓华申请执行李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2017)豫1002民初37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新兴办事处仓库路祥祐家园9幢1-14层1403【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70423号】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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