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701号
娄志博: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禹州市智联工贸有限公司、刘亚伟、郭志华、刘根然、王春芳、娄志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依(2017)豫1002执7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禹州市颍川办劳动路北侧维也纳阳光7号楼2单元从西向东13-15间1-2层【不动产权证号:062951】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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