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半截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王磊华 联系电话:0374-8564558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许由路东段半截河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