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生: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殷国建与被申请人刘燕 、第三人徐永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刘燕对本院(2018)豫10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届时请你们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徐艳
联系电话:0374-339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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