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建民:
寇红卫与许昌意斯特精机有限公司、文春岭、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寇红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博为评报字[2018]第038号评估报告一份、(2017)豫1002执恢14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拍卖通知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持有的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92500股进行了评估,该股权评估价值为 548625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