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凯华陶瓷有限公司、许昌东方磨料有限公司、王升明、代凯华、张付生、郭电卿、李国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许昌市凯华陶瓷有限公司(原禹州市凯华陶瓷有限公司)、许昌东方磨料有限公司、王升明、代凯华、张付生、郭电卿、李国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