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787号
王升明:
本院受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襄城县东方公交有限公司、许昌东方磨料有限公司、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王耀堃、金川、李永涛、杨红星、时晓芳、李国志、井庆祥、王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2017)豫1002财保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帕拉帝奥9幢10层中东户【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13140号】的房产;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望田路玉秀二期4幢东起2单元1层东户【所有权证号:豫(2016)许昌市不动产权第0005057号】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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