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恢64号
孙志新:
本院受理王伟峰申请执行谢少华、曾庆梅、孙志新、曾庆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依(2015)魏执字第8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34号6幢东起1单元5层西户【所有权证号:0901005173】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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