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324号
王超宏:
本院受理郭春峰申请执行王超宏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刑初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依(2018)豫1002执3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丁庄办事处八一路王月桥小铁路家属院1幢东起3单元6层西户【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36531号】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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