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107号
潘洪乐:
本院受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鄢陵正发换热技术有限公司、鄢陵县建发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潘洪乐、赵保建、李俊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依(2017)豫1002执20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鄢陵县城区开发区土地局东侧【产权证号:0000002248】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纪法官 电 话:0374-339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