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558号
张学武:
本院受理吴永贤申请执行张学武、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依(2016)豫1002执15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许由路与文兴路交叉路口西南角A幢1-6层【房屋所有权证号:许县房权证字第A0000293号】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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