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春欣花木有限公司、刘晓路:
本院受理原告詹青华诉被告鄢陵县春欣花木有限公司、刘晓路、韩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鄢陵县春欣花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詹青华借款本金79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刘晓路、韩会民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詹青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徐艳 联系电话:0374-3399157 0374-33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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