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一无固定资产二无账面资金的空壳公司被执行人,申请人利益能否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给予的答复是肯定式。近日,魏都区法院2名执行法官远赴内蒙古库伦旗,将河南某建筑公司在当地所缴纳的38万保证金予以冻结扣划,加之此前扣划的82万保证金,执行法官已为此案申请人讨回120万元货款。
2013年初至2014年底,许昌某混凝土公司依约向河南某建筑公司供应了价值1000多万元的混凝土,但建筑公司只支付了580万元货款后就不再支付剩余货款。2016年一月,此案经魏都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支付原告许昌某混凝土公司剩余货款574万余元及利息,但河南某建筑公司并不履行判决。
案件到了执行环节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河南某建筑公司所在的林州市查找财产线索。经详细调查,该公司名下既无固定资产,账面又无一分存款,是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面对此局面,许昌混凝土公司连连懊悔自己当初贸然供货,没有仔细调查对方信誉,现在也只好自认倒霉。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申请人合法权益,负责执行此案的执行法官并没有以“无财产可执行”终本此案,而是经常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搜寻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多次与申请人联系,要求申请人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经营动态,为随时执行做好准备工作。
2018年3月,申请人许昌某混凝土公司得知消息,被执行人河南某建筑公司在吉林省长春市参加一个项目的招投标,缴纳了82万元保证金。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赶到长春,将这82万元保证金全部冻结,后依程序扣划给申请人。不久前,执行法官在通过网络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在内蒙古库伦旗参加一工程的招投标,并缴纳保证金38万元。执行法官将这一情况进行汇报后,再赴库伦旗,将38万元保证金查封扣划给申请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被执行人以为自己名下没有固定资产,银行账户没有存款资金,法院就拿他们没有办法了,事实上,这些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和收益,法院调查落实后,同样可以采取措施将其冻结和划拨,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负责执行此案的执行法官词严义正。
(芦萍 朱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