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1032号
陈淑平:
本院受理史红伟申请执行崔巍、陈淑平、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0民终3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2014)魏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延安路延中小区一期16幢-1层北侧东起7间,东起2单元4层东户【所有权证号:0701003403】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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