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易和铜铝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许昌君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鑫、晋爱玲、马法周、钟翠莲、马宁、刘莹、马辉、马国庆、周松歌: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尚建辉 联系电话:0374—339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