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世伟、郭桂红:
本院受理原告郭根松、郭浩宇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联系方式:0374-3399096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