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民催1号
申请人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4239338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整、出票人为长葛市玫瑰食业有限公司、背书人为长葛市裕禾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长葛市永生摩托车有限公司、南昌腾嘉实业有限公司(原南昌盛嘉化工有限公司)、成都新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泰州灵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姜堰市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今日飞轮胎销售中心、持票人为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付款期限2014年10月3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梁继红 书记员:徐超
电话:0374-3399071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