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建军、毛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徐红敏诉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第三人闫建军、毛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30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海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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