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25 11:19:00
(2016)豫1002执1686号
冶军跃:
本院受理王二永申请执行冶军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2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2016)豫1002执16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号牌号码为豫KS7957【车辆识别代号:LJDDAA22XB0451537】的小型汽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纪法官 电 话:0374-3399155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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