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王某在驾车行驶中,汽车方向机突然失控,王某为保全性命在跳车后左脚被该车轧伤,后被截肢。在多次与车主及货车挂靠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王某将二者告上法庭。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车主孙某赔偿王某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共计104961.03元。
王某系孙某雇用的货车司机。2008年5月23日,王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平顶山市某路段时,货车方向盘突然失灵。因控制不住货车方向,王某采取跳车以保全性命,不料王某左脚被失控车辆后轮压成粉碎性骨折。王某共在医院住院46天,医疗费由孙某支付。后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残程度为六级。在多次找孙某及货车挂靠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王某将二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受被告孙某雇佣,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车辆方向盘失灵,王某为避险跳车后受伤,孙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王某面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对跳车的危险性预见不足,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可减轻被告孙某20%的赔偿责任。原告与挂靠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要求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