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水法: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你、张秀娥、刘可、刘长禹、刘富海、张玉梅、张玉卿、王春花、张东洋、张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恒房估字[2018]04060FY号评估报告一份、(2017)豫1002执字73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拍卖通知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河南省禹州市颍川办创业路南段路东(禹房权证禹州字第:050826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683900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