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航:
本院受理原审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古水泉、张东伟、李航、周磊明、古名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闫玉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航、尚大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魏刑初字第010号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 庭:行政审判庭
审判长:菅卫华
电 话:0374-3399050
地 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