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栓:
张俊丽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张俊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宇估字(2018-0323)号评估报告书一份、(2017)豫1002执8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健康路东段(许县房权证(2014)1237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许昌市健康路东段(许县房权证(2014)1237号)房产评估价值为539127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