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7 16:18:28
周留明、徐君鸽:
本院受理李庆喜申请执行周留明、徐君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民终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02执5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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