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质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韩建国、刘志杰、罗会敏、罗丙旗: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投资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尚建辉
联系方式:0374-3399123